本工藝適用于電池充電器、全自動充電機的生產(chǎn)、制造。
1、 總則
1.1在生產(chǎn)過程中,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制造,并應符合本工藝文件的要求。
1.2儀器的所有元器件的規(guī)格型號,應符合圖紙的規(guī)定,外購成品元件應盡量采用“CCS”認可的產(chǎn)品,并具有制造廠的檢驗合格證件,常用材料的規(guī)格型號,如圖紙末作規(guī)定時,應按本文規(guī)定選用。施工中凡有材料及元件的更改或代用時,應取得設計部門同意。
1.3儀器的所用金屬部件,應具有良好的耐蝕性能,并具有可靠的防護層。
1.4儀器的導電部件的連接導線,應采用多股絞合銅線。
1.5儀器應有足夠的電氣間隙及爬電距離。
1.6電氣元件的安裝及固定方法是可折的,以便檢修。其緊固用的羅釘和羅母,均應有防止其受振動而松脫裝置和措施。
1.7儀器對外接線端上,均應有與原理接線圖一致的明顯標記。
1.8儀器應設有銘牌,內(nèi)部熔斷器,應標其用途容量。
1.9儀器的檢查、驗收。
整套儀器完工后,應由廠檢驗員進行完工檢查和試驗,檢查合格后,出具合格的報告或證件,取得船檢部門同意后方可上船安裝。